
“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不属于直接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量×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
■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
项目 | 内容 |
免征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保护标准的 |
减征(大气和水污染物) |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