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程序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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