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三名”两类活动)
活动类别 | 具体内容 |
禁止的活动 (四类) |
1.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的活动 (两类活动) |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
8.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规定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拆除历史建筑物的,须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两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