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拆除或者装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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