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 ■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可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责令改正 ■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执行或资金拨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