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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复习:延续注册与不予注册

    2019-04-03 10: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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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延续注册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10条)(根本就不允许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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