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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10-23 16:1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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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已有近5个月的时间,但由于福建今年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方式进行了改革,所以目前还未举行二级建造师考试。2019年福建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11月9-10日、11月16-17日,共4天,具体考试时间请考生们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在即,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分享了一些核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二建核心知识点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 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 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 开庭和审理

    1. 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 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 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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