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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14 17: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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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考点精讲】

    一、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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