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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19 17: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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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

    【考点精讲】

    一、法律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类型:定期租赁约定租赁期限;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没有采取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支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1)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1.关于支付租金期限: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成责任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赔偿,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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