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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20 17: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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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考点精讲】

    一、赔偿损失:惩罚违约方,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的范围

    1.赔偿损失的数额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范围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指利润而非营业额)。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当事人约定的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损害程度;

    法定赔偿:法律直接规定的(主要形式)需要计算具体金额。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如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因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6.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7.验收违法行为。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

    2.转包、违法分包;

    3.偷工减料等;

    4.与监理单位串通;

    5.不履行保修义务;

    6.保管不善;

    7.合理使用期限内。

    2020年二级建造师教材解析0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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