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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证据-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19 14: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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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从。

    2.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

    【提示】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物证

    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

    4.视听材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5.电子数据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新改

    6.证人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新改

    7.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二)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申请与实施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新改

    2.鉴定申请与实施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新改

    3.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实施

    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三)证据的应用

    举证;交换;质证;认证。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证据交换

    (1)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2)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提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意1】可以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物的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注意2】关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1)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査、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2)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3)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4)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认证

    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1)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①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⑤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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