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2 11: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4.9]电梯采购资格审查程序与审查结果
[背景]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采购8台电梯设备,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II、III、IV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先行组织资格预审,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
经过审查,发现:
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E代理的II型电梯为电梯厂X生产;
F为G的全资子公司;
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D和E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虽然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E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C参加投标不违反上述规定。
[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考查]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本案是该规定在电梯采购中的应用。
[答案]
代理商D、E不是一个型号,可以参加预审;
生产厂F为G的全资子公司不能通过预审的结论正确;但对于法人代表为同一自然人的供应商C、E参加资格预审的权利不能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指定,即由于该委员会错判E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指定C参加资格预审实际构成对潜在投标人E的歧视,应由其法人代表决定由一家代理参加,否则废标。其余按条件审查,不能自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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