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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79)

2010-07-18 15:22    【  【打印】【我要纠错】

    3.6.4合同的公证和签(鉴)证——了解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合同进行公证和签(鉴)证,目的在于进行证据保全,便于合同纠纷的合理解决。

    (1)合同的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公正原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证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也需要相关方的履约行为及成果进行公证。如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撒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证据。

    2)合同的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员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公证机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应当拒绝公证。

    (2)合同的签(鉴)证

    合同鉴(签)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合同鉴(签)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签)证。

    (3)合同公证和合同签(鉴)证的区别

    以上合同公证和合同签(鉴)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后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签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签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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