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4 14: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给他人完成。
1、订立合同时限: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
2、订立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订立合同约束条件:
①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②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依法缴纳,不能擅自提高
4、订立合同的其他规定:如关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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