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5 11: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评标专家的条件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评标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2评标专家的选择
(1)选择评标专家的原则——评标专家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2)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和程序——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3)特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选择的方式和程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对于哪些项目属于特殊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人如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完全一致的具体规定。
(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凡是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论是专家成员,还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均应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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