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2 09: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出哪些条件是实质性条件,评标时招标人想依据惯例对某个投标人未响应其中一个条件而判其为废标。是否允许判其为废标?
是不允许的,除非采用的条件是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国内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同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标明。
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仅允许其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须与国内设计企业联合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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