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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备考辅导资料(27)

2010-08-05 14:30    【  【打印】【我要纠错】

    4.4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

    (注:重点介绍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有关通知的时间、方法与要求。参阅《法律法规》P51)

    [案例4.18]主要考查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的相关问题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

    (2)投标人A、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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