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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2010-11-18 17:33  人事考试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如果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被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例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中标无效,中标人提起行政诉讼,则招标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招标人没有申请,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招标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1)诉状的送达和答辩。

    2)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

    3)审理中的基本制度。

    ①公开审理制度。②合议庭制度。

    ③回避制度。④不适用调解制度。

    4)审理依据。

    5)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6)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7)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主体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民事主体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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