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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学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2011-09-06 12:01    【  【打印】【我要纠错】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①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A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B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C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

  ②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和形式。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条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③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4类。

  (5)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侵权的民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3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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