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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11-10-21 16:58 来源:宁波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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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11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于10月22-23日举行,由于同一考生各科目考试的考场号、座位号均不相同,请各位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考场、考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各相应科目的考试。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载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专业、报考科目及老考生的档案号),发现错误,立即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二)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三)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用于答主观题及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四)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学校  学 校 地   联系电话  可 到 达 公 交 路 线 
    宁波新城第一实验学校  东部新城北明程路525号
    (江东投资创业中心旁) 
    87863288—8012  17,517,356,789路至市新城实验学校、科技创业中心站 
      (五)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临时身份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参加考试。

      (六)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凭准考证点击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约考后三个月)。

      二、答题方法

      (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卷为主观题,其答题方法为:先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答题纸、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然后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而后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二)其他各科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其答题方法为: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共11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科目代码列出)。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可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离开考场。

      (二)拿到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答题卡、答题纸,不得在答题纸、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五)同一考生参加不同科目考试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均不一致,请考生务必按各科目考号找准自己的座位入座,同时在本考场《考生诚信承诺单》上本人姓名的相应栏目上签字,并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准确填、涂本人本场次的准考证号。

      (六)考点不能提供停车场地,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驾车考生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

      注:考试时切记携带普通计时手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011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然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并首先在《考生诚信承诺单》上核对签名。

      二、考生只准携带普通计时手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小刀和免套、非立式、无声、无编程及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携带的其他文具、书籍、资料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处,不得带至考桌。

      三、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笔记本等器材不得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器使用,已带的必须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带至考位。

      四、应考人员应首先认真阅读试卷卷首的考试指导语,并仔细检查试卷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页、答题卡有无破损、污渍。如遇试卷发放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出。

      五、考试铃响后方能开始答题。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试卷为主观题,须用黑字迹钢笔(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他各科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成绩无效。

      答题前考生应先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然后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而后再进行答题。答题时不得在答题纸、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考桌上,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十一、除正副主考、巡视、巡考和本考场监考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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