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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师《法律法规》: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012-08-03 09:07    【  【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熟悉)

  (1)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法定终止的情形:《合同法》第91条,如因①履行、②解除、③抵销、④标的物提存等方面原因,合同可以终止。

  约定终止:当事人约定

  合同的结算清理条款、仲裁诉讼条款有效。(注意比较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后,有效的条款。)

  (2)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因其一方或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包括①不可抗力、②预期违约、③迟延履行、④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

  约定解除:由双方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类情形。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相应规定。

  在承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例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和催告的期限内没有完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或者在工程施工承包过程中擅自将己方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等。

  在发包人有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即发包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即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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