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3 09: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质量管理(熟悉)(主体、标准、义务)
(1)概念
(2)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了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而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等。
我国现行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
建设工程标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所作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标准依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任何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主要有: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的完整档案。
2)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有: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4)行政管理机关的质量管理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抽查,检查建设工程的实际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报告制度: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4)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同,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
1)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
3)行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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