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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2012-08-22 14:18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与其他民事争议一样,解决招标投标中民事争议的最终方式是仲裁和诉讼。

  (一)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仲裁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5、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6、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7、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证据。

  (3)辩论。

  (4)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9、执行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例: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申请执行。(09真题

  A.仲裁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机关

  D.立法机关

  【参考答案】B

  (二)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1、招标投标争议民事诉讼的含义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两审终审制度

  3、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已经成立,如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按照合同争议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招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则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按照合同争议确定管辖;另一种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中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2)举证责任。

  (3)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判决和裁定。

  6、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3)判决和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7、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8、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注:教材是错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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