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4 13: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及确定投标人
[背景]某县政府采用财政资金采购一批列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电脑设备,金额达到了地区财政部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地区财政部门批准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采购。采购人在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4家供应商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经过采购人组织审查,有12家供应商资格符合要求。采购人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经过讨论并举手表决,确定了得票数位于前8名的供应商为正式投标人,并向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上述采购程序及做法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分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0年第l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地区及以下财政部门无权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本案中,如果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一致,则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不符合规定。
关于确定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名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为投标人。本案中,采购人采用集体讨论并投票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名单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采购人采用集体讨论并投票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名单的程序及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组织评审,然后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为投标人。本案中,如果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一致,则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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