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7 15: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通用合同条款是参照《FIDIC合同条件》,融进我国管理体制和以往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参照英国ICE和世界银行合同文本,结合我国各行业合同条款的通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写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应一字不改的完全使用《标准文件》中载明的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招标投标的重要内容。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件是双方签合同的依据,一般不允许更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单方面订立的,强迫投标人同意了,才能参加投标,即由要约人(投标人或合同中的承包人)向受要约人(招标人或合同中的发包人)发出要约,而一旦选定中标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件就成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这里与《合同法》的规定条件有不同,即承诺的滞前。它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在此不做讨论。
工程施工招标不象其他项目招标,它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制定和载明的合同专用条件,常规上一般不允许偏差,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同意合同条款,中标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中标后合同签订时的变更除外)。所以,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件”的编制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含有霸王条款和/或一边倒的条件,《标准文件》通用条款中已经制定的,不允许更改,那是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编制的。专用条款中不得再制定与通用条款抵触的内容,如通用条款中说明另有约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免造成今后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编制合理、合法的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重要的工作,要与招标人协商,对招标人所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一味迁就,要讲道理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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