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16: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计价方式变革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
作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这是我国成为世贸成员国后,建筑业作为率先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必然要求。这种计价方式的变革,给业主在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带来几方面的影响。
(1)对业主的工程造价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则是由业主提供清单,承包商再根据清单报价,而工程量清单本身的错漏风险将由业主承担。
(2)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如果由于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不理想,或是出现几个投标人恶意围标的情况,将会发生中标价与业主的预期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给工程的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工程的招标尤其如此。其结果是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一波三折;或是施工阶段业主频繁变更,以降低造价;甚至造成工程流标,需重新进行招标。给业主带来较大风险。
(3)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时,在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备的现阶段,低于成本价竞争的问题将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有的工程项目因其规模和条件很吸引人,个别投标人追求业绩的最大化,往往出现饮鸠止渴、低价掠标情况,与他们签订施工合同后履行不了合同承诺,让业主骑虎难下、进退两难,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所允许的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是指承包商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低某些分项的单价,同时提高另外一些分项单价,以期达到在施工中运用高索赔策略追加更多工程造价或尽早收回工程款的目的。这样的报价策略有可能使施工中的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形成异常波动,例如,投标报价时基础土方开挖一项,很容易被承包商猜测为施工中可能增加工程量,而采取高报价策略。而实际施工中由于地质情况的不确定,此项绝大多数情况也确实属于调增项。问题是这样的不平衡达到多大程度时是业主不能接受的,比如工程量实际上增加超过一倍,单价如再在投标时超报一倍,业主将承担高于实际价值一倍的额外费用,当工程量基数较大时,这个额外费用是惊人的。同时在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内,若投标人压低措施项目报价,提高实体清单分项报价,这种不平衡报价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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