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16: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科学的评标方法及标底在评标中的权重
传统的百分制评标法是由业主计算出一个标底,作为重要的评标指标,投标各家报价均以是否最大程度接近标底,评为一项造价分。一般造价分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法得到严格审查和质询的标底作为硬性指标。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也易出现人为控制,滋生腐败。
在招投标中是否设标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建筑市场的成熟程度和项目非常规技术含量,其主要方面是市场成熟程度。最早上海深圳从2000年7月开始试行“无标底招标”,2003年下半年成都、南宁等全国各地开始推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被业内人士视为将在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无标底招标”的一个重要信号。
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法的变动说到底是评标标准的变革。部分省市现行的“无标底招标”评标方式,则是以各家报价去掉最高标和最低标以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以基准价判断某个报价是否属于合理最低价的方式来评定商务标。其实这个基准价又是一种变相的“标底”,看起来公开公平,却不具有科学性。国际工程招标中普遍采用的评标方式是“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无标底招标”的合理内核。
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但它在我国适应不良、水土不服的关键原因是建筑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避免“价格大战”式的恶性竞争。但只要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报价”进行详细界定,恶意低标是完全可以防治的,如杭州市《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项目仅有措施而无费用报价,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一般指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如其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需要相关的游戏规则的确立,如资格预审,它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即施工的支付和赔付能力)。对于业主来说其好处是,可以证明企业现实的经济实力,省去很多担心和麻烦。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其好处,一是支持了有实力企业的发展;二是防止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的过度竞争;三是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评标以最低标价为基本选择。简化程序,节约市场运作成本,也从制度上抑制了腐败。
标底在评标中参与程度为零,并不表示标底完全可以消失,标底被认为是业主对工程项目的一个“预期价格”,如业主可提前约定低于标底价a%,或高于标底价b%为不能接受的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在此范围之外时,将视为业主前期工程造价控制失败,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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