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造价工程师延续及补办初始注册有关事宜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二〇一二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及补办初始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8年度(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837000****”)初始注册及注册有效期已满,仍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 册。
(二)申报方式
1、所有申请人和单位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延续注册业务”部分,按要求将“基本信息”等填写齐全、上传件扫描清楚并上传后,打印申请表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并同时报送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1)所要求的材料;
4、申请人和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从企业版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5、申请人和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否则不能完成注册。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 “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11月9日前将汇总材料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延续注册合格人员在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登记栏加盖“延续注册合格”并换发执业印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带合格人员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
2、“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一份;
3、《延续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两份;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变更注册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5、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7、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夹附于注册证书内一 并上报。
(五)相关要求
1、延续注册网上申报的相关数据应齐全、清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菜单内的聘用单位类别,必须选择有或无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需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齐全;
2、书面材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时,有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 -63712592进行咨询;
(六)延续注册费用
每人需缴纳注册费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执业印章费88元、继续教育费600元,合计748元。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缴纳。
二、初始注册
(一)2012年7月申请初始注册但材料不合格人员(附件2),按要求完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和扫描件,不需再次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开展造价工程师二〇一二年度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12]7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务必于2012年10月26日前报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
2、2012年7月前申报初始注册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数据不合格人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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