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9 08: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签订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原则
(二)签订合同的要求
1、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是要约式合同。
2、订立合同的内容要求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出现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也没有要求投标文件明确,则责任应当由招标人承担。
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订立合同的时间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9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4、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的内容。
2)合同备案制度。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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