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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标师辅导资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012-10-19 08:40    【  【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①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仍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②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

  ③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④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⑤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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