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14: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 关于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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