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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2013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2013-03-28 13:55 来源: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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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3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通过2012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初始注册。(其中2012年以前的合格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系统需上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需延续注册的人员共计29人,详见下表:

    孙翊

    聂萍

    王云飞

    张弘

    余咏

    薛玉玲

    丁昌海

    行沛

    张芝丽

    田宏伟

    陈颖

    祁振坤

    张云武

    唐培武

    朱益民

    陈金华

    肖泽春

    吴健咏

    彭虹

    徐铭

    陈忠明

    马仲刚

    赵振荣

    刘云

    王光涛

    刘泽俊

    胥文华

    鲍绍辉

    田广强

     

      二、提交网络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初始、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其中,初始注册人员需新申请用户名、密码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延续注册人员则直接输入当年申请初始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并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必须上报完整。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延续注册: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近两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继续教育栏目中下载,网址: ;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2012年4月8日至4月19日。(请务必按规定时限及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注册的网络及书面材料,逾期提交者,初始注册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延续注册的按相关规定其注册证书(章)失效。)

      (二)联系人:胡 鹏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3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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