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3 11: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 评标与中标的过程:评标委员会、定标、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鉴定、备案。
[1] 评标委员会的来源,省市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人员回避。
[2]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3] 投标人利益相关者、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人员、有过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 评标标准的起草者、制定者不宜继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5]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保密。
[6] 评标委员会成员权力相同。
[7] 评标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权力,经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权力的实施。
[8]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不受干扰。
[9] 评标必须依据事先公布的标准,不得设定后续标准。
[10] 评标委员会可以质询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修正与澄清,但不得进行实质性的变更,不得低于成本投标。
[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该排序确定中标人。
[12] 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缔约细节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或变更,或以此作为中标的附加条件。
[13] 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发出时合同成立(注意招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异同)。
[14] 具体缔约过程、书面合同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的过程需要备案;
[15] 缔约合同与招标合同应该相同,不得签订与招标合同具有实质性区别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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