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09:56 [标签:作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
(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浮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考查]
(1)澄清或者说明的规定;
(2)评标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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