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09: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违规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额外条件定标
[背景]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人定标过程中,细致审查了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其在产品成熟度,社会信誉以及中标后的优惠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中:
第一中标候选人:产品的成熟度较高,有8年的生产历史,市场占有率达到了4%左右,同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但其投标报价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最高,也没有承诺中标后额外提供一些优惠条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产品成熟度不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其提供的产品仅有4年左右的生产历史,市场占有率达到1.5%左右,其投标报价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最低,也没有承诺中标后额外提供一些优惠条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新出产的该类产品,投放到市场不足2年。其投标报价居中,同时有很好的优惠承诺,即中标后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等。
招标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产品最理想,但其高昂的价格以及没有额外的优惠,又让其觉得吃亏。于是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一份通知,要求该投标人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下浮2%,同时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复函中仅同意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其他条件一概不接受。此时招标人进退两难,因为第二、三两位中标候选人虽然有价格和后续服务的优势,但其产品不如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产品稳定。于是又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一封措词严厉的通知,称如不答应招标人的条件,将不采购其提供的产品。这一次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了些让步,同意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但仍不同意下浮其投标报价,并认为招标人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但招标人认为,既然招标人和投标人是为签订合同,只要中标通知书没发出,招标人都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做出某种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也只有这样才能采购到最满足需求的产品。
[问题]
(1)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观点哪一种正确?为什么?
(2)招标人应怎样确定中标人?为什么?
[考查]
法律法规对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