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7 16: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和合同条款应用
(1) 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划分,有以下四种类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风险)
1)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风险,工程招标人承担了工程数量的风险。
3)可调价格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④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首先应该约定是否进行价格调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承包的或工期较短的,可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价格指数可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由招标人预先约定采用价格调整指数,能够更好地保证投标价格的可比性。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⑨质量保证金(通用合同条款第17.4款)。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单位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项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或占合同价格的比例,通常为合同价格的5%,并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如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当期完成工程合同价值(不包括价格调整金额)的10%扣留,直至合同价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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