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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宜

    2009-07-23 11: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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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北京市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北京市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办理证书变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

      2、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办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时,因原工作单位破产、注销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加盖原单位公章的,需由本人附“造价员变更无法取得原单位意见的情况说明”(见附件二),说明理由并由本人签字,另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上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提交的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可以办理证书变更。

      二、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期间涉及北京市内变更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将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和验证申请材料一起上报;符合验证条件的,证书变更后再统一办理验证手续。

      三、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本通知(一)规定的“办理证书变更时须提交的材料”到原审批发证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后,再到调入所在地证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变更手续,重新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附件一: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二:无法取得原单位意见的情况说明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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