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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29 10: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 100 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30 7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0 78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房屋建筑 均为160 均为96 
公路 
铁路 
民航机场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 
电力 
矿山 
冶炼 
石油化工 
市政公用 
通信与广电 
机电安装 
装饰装修 
建筑工程 
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各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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