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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2009-04-13 17: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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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部令);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取得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变更自上次变更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暂停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

      5、暂停执业恢复注册

      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

      6、注销注册

      注册证书已经失效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

      7.重新申请注册

      (1)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数量

      无限量。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1)项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第(2)—(7)项材料一式一份。

      2.延续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1)项材料要求一式二份,第(2)—(7)项材料一式一份。

      3.变更注册省内变更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1)项材料要求一式二份,第(2)—(6)项材料一式一份。

      出省(跨部门)变更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1)项材料要求一式四份,第(2)—(5)项材料一式一份。

      进省变更(一式二份)

      (1)原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意变更并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7)身份证件复印件;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4.暂停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暂停执业恢复注册(一式两份)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

      (2)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变更执业单位的,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6.注销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7.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1)项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第(2)—(7)项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聘用单位代为申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登录网地址:)中填写电子数据;

      2.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省建设厅向准予注册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江苏建设厅网”和“江苏建设人才网”上公布;

      5.通知所在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始注册的,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二楼。

      邮编:210036.

      联系电话:025-5186821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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