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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09-02 08:52 来源:广东省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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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0]00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站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已经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后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活动。

      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某一项目,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做出的仅适用于该项目的书面解释。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国家工程计价标准、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各类工程计价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应用解释工作应依据客观事实,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项目的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一)中央或省属单位投资或施工的;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认为需要移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解释的;

      (五)有关部门指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的。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中央或省属单位投资或施工的项目,当事人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自行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自行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应提交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报告、填写《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拟送单位、项目简介及实施情况,请求事项以及各方观点、理由与依据,申请人等;

      (三)有关技术资料,视情况可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变更资料、施工记录、施工方案、工程造价文件等;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复函或证明 (适用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后再向上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的);

      (五)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的函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计价依据应用解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资料,登记受理;

      (三)组织研究,必要时可现场调研或组织座谈会等;

      (四)发文函复;

      (五)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时间自接到申请或资料补齐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开始计算。遇特别复杂情况或问题,需要现场调查或组织座谈会议时,可以适当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认为需要移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处理的,应整齐资料和进行必要说明,并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粤建造发[2010]003号).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粤建造发[2010]003号).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粤建造发[2010]0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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