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收入纳人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2、征税依据: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1990年进行了修改,并于当年8月1日按新的修改规定施行。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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