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3、特点:一是税款专款专用;二是属于一种附加税;三是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四是征收范围较广。
4、纳税义务人:凡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5、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6、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 %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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