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依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4、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6、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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