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
(1)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一般适用于由业主(或由其委托的设计工程师)提供设计,在工程实施
过程中由工程师代理业主进行项目管理,以单价合同为计价基础的施工合同。
“1999第一版”:除《施工合同条件》外,还包括《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和《简短合同格式》等其他三种较为常用的合同条件。
(2)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
1)要求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赋予工程师许多重要的职责和权力。
2)FIDIC合同条件是一个“重新”计量合同,即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为估算数量,合同单价也仅适用于原有的合同内容。
3)FIDIC合同条件反映了国际工程中的一些普遍做法,反映了最新的工程管理方法。
4)条款齐全,内容完整,严密科学。工作程序比较清晰,易于操作。
5)适用范围广。适用于各种工程类型和世界上许多国家。
6)在分配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方面具有公正性、合理性,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
(3)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国内目前的项目建设和管理状况,FIDIC合同的部分条款还不便于操作,有些条款也不能完全照搬。
2)FIDIC合同条件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并对“工程师”充分授权,这与我国的实际不符。
3)在FIDIC合同条件下,费用的变化、工期的延长都要通过合同予以解决。
4)FIDIC关于招标程序的要求很严格、很复杂,而且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5)新版FIDIC合同条件,以DAB作为合同争议解决的主要机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程师”在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地位和权力,可能使合同争议数量增加,拖延合同争议解决时机。
6)由于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差异,对FIDIC条件编制的法律基础和许多的隐性条款的相关研究应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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