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市场的运作
租赁市场是以租赁物为交易对象、以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市场,它既是进行租赁活动的场所,也是租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总和。
(1)融资租赁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
(2)融资租赁的形式
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不完全偿付租赁等形式。
(3)融资租赁的运作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当事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物包括:设备、机器、仪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航天器;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物,如土地、矿产资源等。
融资租赁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销合同;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租人仅负责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在租赁合同期内,设备(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当承租人破产时,设备不作为破产财产。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人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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