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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竣工条件(四有一完成):
一完成: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四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