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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一级造价师工程计价

    2021-01-26 16: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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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对知识点的筛选和提炼,一点一点的复习,多多积累知识,为大家整理了一级造价师备考所用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道路上有所帮助。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则如下: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索赔可补偿的内容

      (1)只补偿工期-客观原因,发包人承担风险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2)只补偿费用-只影响费用,未造成工程量增加,不补利润、工期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3)只补偿工期和费用,不补偿利润-非业主原因或非主观原因、未影响工作量,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4)补偿费用+利润,未影响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5)剩下的全部补偿-发包人不作为(过错)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迟延提供图纸等。

      【技巧】凡是能索赔利润的,必然能索赔费用

      3.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4.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费用索赔的计算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自有时,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

      当施工机械租赁时,按照台班租金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2)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方法:合同百分比法、行业平均水平法、原始估价法、历史数据法。

      (3)总部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合同价格/同期公司所有工程合同价格

      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计划工期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1)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长,获得经济补偿;

      (3)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4)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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