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一级造价师工程计价
经过对知识点的筛选和提炼,一点一点的复习,多多积累知识,为大家整理了一级造价师备考所用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道路上有所帮助。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利率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1)合同履行地点: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6月26日-7月15日
大纲 / 教材
每年7、8月左右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10月19日、20日
考 试 成 绩
考后2-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成绩公布后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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