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对工程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承包方通常不能严格地履行该条款,导致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由此导致的结算风险,承包方除严格依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做好签证工作,及时固定工作成果
每一项工作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对工作成果予以固定,固定的方式是让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进行工程签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签证内容要具体明确,否则就等于没签。如明确签证事项、完成工程量、完成时间、部位、依据的图纸、洽商工程的增减量、所需建材数量及劳务费用等,明确具体的签证将会增强对承包方权利的保护。2)签证要符合法定程序和约定程序,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约定程序,签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3)要有权签收的人签字,并认真审查签证人资格。在签证时不仅要审查签证人的资格,还要审查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从而使签证规范、有效。
2.保存好书面资料
施工企业不仅要保存好所有的签证,还要保存好施工技术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等。纠纷发生之前,它们是合同履行的证明和结算的依据;纠纷发生之后,它们是重要的法庭证据。因关键资料的丢失而导致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施工企业因此遭受损失令人痛心!
3.变更协议应及时备案
《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此规定明确“黑合同”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将变更协议及时备案。
应该说,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它只是企业在生存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祸害、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而提倡认识企业法律风险,也并不是要束缚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