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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估制度与政策》: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016-07-04 13:4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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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

      但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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